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鲍家庄村正无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英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哲,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告: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房隆隆。
被告:叶风志,男,汉族,1979年5月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王璞,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95号。
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叶风志、王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4万元,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