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9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鲍家庄村正无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英英。
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申请人: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成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房隆隆。
被申请人:王璞,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叶风志,男,汉族,1979年5月9日生,住正定县。
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璞、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叶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璞、叶风志的存款4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和解,且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璞、叶风志的存款4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