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9号
申请人: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鲍家庄村正无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英英。
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申请人: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成德北街**
法定代表人:房隆隆。
被申请人:王璞,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叶风志,男,汉族,1979年5月9日生,住正定县。
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璞、叶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新天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璞、叶风志的财产价值在40000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全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璞、叶风志的存款4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