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560号
申请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889号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侯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号。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卯,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德投资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5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52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已被仲裁裁决采信。在光大公司未对倒签一事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已被仲裁庭采信。二、《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系光大公司以非法方式获取,系光大公司伪造。1.该两份协议系光大公司单方倒签。2.仲裁庭对该两份协议系光大公司倒签一事予以认定,但未对光大公司倒签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未对两份协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该两份协议系光大公司单方伪造,顺德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签署该两份协议一事毫不知情。四、仲裁庭在明知光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实缴出资义务未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仍裁决光大公司不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光大公司称,一、顺德投资公司指责光大公司伪造《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是毫无根据的。1.该两份协议倒签,是保证目标公司财务帐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2.该两份协议倒签,光大公司2017年5月4日专函顺德投资公司告知。3.该两份协议系财务帐薄的附件,顺德投资公司事先知道,事后未提出异议。4.《委托付款协议书》和《委托投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履约行为的真实反映。二、《委托付款协议书》和《委托投资协议书》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顺德投资公司知道《委托付款协议书》和《委托投资协议书》的存在。故请求驳回顺德投资公司的申请事项。
经审查查明,贸仲根据光大公司与顺德投资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顺德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贸仲提交、直至2021年1月22日补充提交完毕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SHDS20210012。该案仲裁程序适用贸仲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鉴于该案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案程序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2022年6月14日,贸仲作出52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顺德投资公司认为《委托付款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存在倒签问题,系伪造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上述规定是认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虽然上述两份协议存在倒签问题,但仲裁庭已经注意到该问题并在相关事实中予以查明,并未认定为伪造的证据。且倒签并不等同于伪造证据。故对于顺德投资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顺德投资公司的撤裁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孟伟
书 记 员  黄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