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847号
申请人: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卯,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889号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申请人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光大成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