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商初字第2517号
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连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济南腾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