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消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消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祁关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5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消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中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小区6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连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人服务费10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以及执行费1419.00元。
本院2018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0日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19年3月22日第二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2019年5月14日第三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变现的财产。
2019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5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并经询问博兴县庞家镇小宁村村民委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变现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居所地为外地,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接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文忠
审判员郝同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