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130号
申请人:勉县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XXXXN23J4R。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申请人:陕西XX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57。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勉县XX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1218.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1218.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6.09元,由申请人勉县XX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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