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289号
申请人: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怡路22号1栋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维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通维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区仲裁委)作出的成武劳人仲案(2020)20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的《员工登记表》载明“临时用工”,且约定“日工资150元,无餐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系劳务用工关系;(二)***在仲裁时虽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工作证及招聘信息,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隐瞒双方劳务关系的事实,影响了武侯区仲裁委作出公正裁决;(三)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提供证据能证明其在通维公司工作,但未查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武侯区仲裁委以通维公司未能举证为由作出裁决,程序违法。综上,武侯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称,***仲裁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请驳回通维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武侯区仲裁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成武劳人仲案(2020)208号仲裁裁决:通维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4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仲裁时已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工作证及招聘信息,武侯区仲裁委足以认定***与通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通维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举出确实有力的证据反驳二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侯区仲裁委裁决通维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程序并不违法。由于***与通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隐瞒该事实之必要,即***并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通维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四川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童庆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张 霞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