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民委员会与夏邑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2651号
原告: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4260895011180。
法定代表人:曾西战,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太平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6005872748E。
法定代表人:彭嘉,职务系镇长。
第三人:夏邑县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雪枫路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02P。
法定代表人:葛永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夏邑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夏邑县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邑县太平镇三包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