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县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
被执行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地润路6号1号楼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葛涛,男,1973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李侠,女,1976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葛**,男,1997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卜瑞芳,女,1968年07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汇款,男,1991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葛振国,男,1967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葛涛、李侠、葛**、卜瑞芳、王汇款、葛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426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汇款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3000000元、利息135750元、逾期利息17718.75元。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沙 风
审判员 徐静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