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执17号
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会亭镇县府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5966141N。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想,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葛永恒,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葛振国,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卜瑞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建设路北段东侧(孔子像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02P。
法定代表人:葛永恒,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想、葛永恒、***、葛振国、卜瑞芳、***永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沙 风
审判员 徐静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