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3868号
原告: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南路35号(临时)厦滘商厦5层(部位:2号楼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82743544F。
法定代表人:陈暧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运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WR8W11。
法定代表人:修兴敏,董事长。
原告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广州新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