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2810号
原告: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李朗村方鑫路茶山工业园三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41737Y。
法定代表人:毛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WR8W11。
法定代表人:修兴敏。
原告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元,由深圳市华坤捷蒙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