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3222号
原告:福州兴闽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516号福圆楼1#楼1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75UAOT。
法定代表人:林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WR8W11。
法定代表人:修兴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忆琳,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福州兴闽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2日,福州兴闽富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兴闽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计1301.5元,由福州兴闽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