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280号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铁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60856844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WR8W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江苏***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织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计1199.5元,由江苏***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