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0652131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