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5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申请人: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JUJJ3U,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A5-301)。
法定代表人:曹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云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