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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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231号
原告:***,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六楼)。
法定代表人:金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华,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