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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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渔塘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58611505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521953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21)浙07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达成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8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金霞
审判员王恒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