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061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