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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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6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782诉前调书13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5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3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