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6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782诉前调书13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5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3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