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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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6452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第一、三、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项41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二对被告一、三、四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分别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到庭),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为25000元,其余诉请不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义亭镇义亭社区高层住宅新建工程。原告为其中的货梯工程提供劳务。2021年8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4150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25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保全费465元,由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