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843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46049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间,第一被告承建义乌欧洲风情商业街工程,后转包给第二被告***实际施工。后原告***承揽部分墙砖美缝业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6049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6049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