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765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