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539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