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民初1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月30日,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