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5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北部湾锦都豪苑4、5号H座16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履行48662元,剩余472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在2022年11月31日前付清(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3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72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此期间无需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62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