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5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北部湾锦都豪苑4、5号H座16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执行费88元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前履行剩余执行标的7500元,申请执行人遂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7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