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331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冲(原告合伙人),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原赤水市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81429421609L。
法定代表人:吴正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峰,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师。
被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三十里河滨大道东路交通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1106B。
法定代表人:王大才,负责人(暂未办理新的登记手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交通运输局攻坚办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北部湾锦都豪苑4、5号H座16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38062P。
法定代表人:吴兴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水市交通建设服务中心、赤水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