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291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北部湾锦都豪苑4、5号H座16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