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22民初3410号
原告:***(系罗军父亲),男,汉族,1944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罗军母亲),女,汉族,1949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罗军妻子),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罗元元(系罗军长女),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罗军次女),女,汉族,1996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浩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TYADI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县众兴镇明德小学(曾用名寿县众兴镇闫店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组织机构代码48623448X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多姑、沈方萍、***、***与被告***、安徽浩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众兴镇明德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友成、周多姑、沈方萍、***、***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周多姑、沈方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多姑、沈方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周多姑、沈方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