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88号
申请人:云南恒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城市商业广场B栋商务公寓9层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5256848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739号申请人云南恒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恒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170元,申请人云南恒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