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3742号
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坝村黄泥坡金茂广场(顺达东城国际)E幢17层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C66XY。
法定代表人:蒋先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鑫南丽锦一期工程2号楼1-2单元临街面二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914810966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实习),系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播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