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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7762号
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曦予
书记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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