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某某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技园18号平台A座6楼附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前所村鑫金花园2幢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DAMM7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钱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