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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嘉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仲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56151378。
法定代表人:王水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塘路8号(海宁市盐仓经济开发总公司内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93D10。
法定代表人:孙炳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嘉兴嘉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2022)浙0481执恢2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嘉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 4655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2692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也无义务承受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恢2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曹海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