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1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嘉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嘉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农发区启辉路西、二号直河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1执72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正益输配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