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QR2B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21599W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1210E。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77.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77.5万元。
未经本院准许,不能擅自向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人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