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QR2B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21599W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1210E。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91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1-东幢不动产一处;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不动产两处;
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