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QR2B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21599W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1210E。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0591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77.5万元的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