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QR2B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21599W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1210E。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1-东幢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