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16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2016)东仲字第4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6)东仲字第466号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