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李顺前,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范仲友,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热河乡田村村大海组44号。
被执行人: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一环路东延线96号彩云府8幢4层04铺。
法定代表人:吴万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李顺前申请执行范仲友、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顺前劳务费人民币19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范仲友、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顺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