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943号
申请人:冉永围,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执行人:范仲友,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现住德昌县热河乡田村村大海组44号,身份证号码:513424198103××××。
被执行人: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4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冉永围申请执行范仲友、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款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冉永围申请执行范仲友、四川智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