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403号
原告:***,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鑫,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诺德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诺德威公司支付我无故辞退经济赔偿金46 200元;2 .判令诺德威公司支付我2020年9月份工资5666.81元及25%的经济补偿;3
.诺德威公司支付我2018年至2021年带薪年假工资1820.69元;4 .判令诺德威公司支付我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 600元;5 .判令诺德威公司支付我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9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 400元;6.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诺德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诺德威公司,2019年7月15日合同到期,劳动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诺德威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26日诺德威公司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2021年9月26日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询问被辞退原因,诺德威公司经理陈仲回答道没原因公司还不能辞人了吗,我于2021年9月27日被迫办理了交接。因诺德威公司与我对就无故辞退的赔偿及其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诺德威公司辩称,一、***系主动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2021年 9月 29日下午 17点 30分,***以微信形式通知公司“于 2021年 9月 29日与乙方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在***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和之后,诺德威公司分别以微信和短信形式多次通知***返岗复工,但***一直未按要求返岗复工,故诺德威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也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关于2020年9月份工资,我公司认可***的工资标准为税前6200元每月,故9月应发4789.96元,不同意赔偿25%,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我公司认可***主张的1820.69元。三、***已经与诺德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8 年7月26日,诺德威公司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8年 7月 16日至 2021年12月 31日,***任职出纳一职,故诺德威公司与***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 28条: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按***所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 2019年 8月 16日至 2020年 8月 16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 2021年 10月 8日,受时效保护的期间为 2020年 10月 8日至 2021年 10月 8日,两期间并无重合部分,故***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诺德威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诺德威公司于2018年8 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 2018年7月16日起至 2019年7月1 5日止,担任出纳;
庭审中,诺德威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该份证据显示***与该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诺德威公司提交仲裁开庭笔录,拟证明该公司在仲裁案件开庭时主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诉讼时效,***在与诺德威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中认可2018年7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中签字部分为本人签字。***不认可该份笔录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
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对2018年7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进行鉴定。
庭审中,***提交录音,拟证明2021年9月28日,诺德威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诺德威公司不认可***的证明目的,主张其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尚处于协商过程,但未达成一致,且分别以微信和短信形式多次上述证通知其返岗复工,但其一直未按要求返岗复工。
诺德威公司提交该公司职员徐某与***短信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于2021年9 月29日,单方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述2021年9月29日17:30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声明,甲方***乙方诺德威公司因乙方诺德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之规定,甲方于2021年9月29日与乙方诺德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声明!声明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双方均认可***工作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当月出勤天数为20天,***应发未休年假工资为1820.69元。
***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6600元,该份证据显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实发月工资5475.15元。诺德威公司认为***月工资标准为6200元,其社会保险费用为596.4元,公积金为250元,扣除后***工资应为4789.9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主张诺德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就此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诺德威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对***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的月工资标准,诺德威公司认为系6200元,但上述金额与***实际取得的工资数额不符,结合***的工资流水,本院采信***月工资标准为6600元,但***主张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25%的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为1820.6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主张诺德威公司支付2019年8 月 16 日至2020年1 0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且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故本院不予处理。***主张诺德威公司支付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〇二〇年九月工资5291元;
二、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未休年假工资1820.6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诺德威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