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亚日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住太原市.59。
被执行人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纪中逵。
被执行人太原市澜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高科技新岛科技园**501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澜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174740元。二、被告***、太原市澜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2340元。三、驳回原告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开立于工商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75.70元,现已依法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开立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存款1550.58元,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市澜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实际处置条件,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调查的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富澜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澜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