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博泰建设有限公司、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博泰建设限公司。
被执行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并西证经字第1163号公证书、(2013)并西证经字第1164号公证书和(2016)并西证执字第00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并西证经字第1163号公证书、(2013)并西证经字第1164号公证书和(2016)并西证执字第00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审 判 员  潘富生
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