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睦和村人,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4894-8。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桓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