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执恢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74894-8。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6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伊护国
审判员 杨慧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雷